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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涉及房产分割问题问答(4)

发布时间: 2015年7月22日 北京合同官司律师   http://www.hzlhccfg.cn/

  八、问: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租赁关系时,是否需征得自管房单位的同意

  答:人民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包括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租赁关系时,一般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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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问:对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应如何处理

  答: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有关解答,予以妥善处理。但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十、问: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可否采取竞价方式解决

  答: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如双方同意或者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

  问:离婚分割财产对房产的价值如何确定

  答:可以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下可以竞价,也可以根据评估确定。但是,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财产的处理应以照顾女方和抚养子女一方的权益为原则,所以竞价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双方同意竞价;(2)双方经济、住房等条件基本相同。

 

律师:戴可欣 [北京]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北京合同官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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