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欲说还“羞”到立法禁止性骚扰——2005年中国妇女权益保障迈出新步伐
“当时车上的人不多,那个陌生男子却紧紧贴着我,我往旁边挪了好几次,他仍始终紧贴我站。我也不好意思说他,只好中途赶紧下车。”在一家事业单位工作的李女士至今想起在公交车上受到的性骚扰心里仍很不舒服。
李女士的遭遇绝非个别现象,许多年轻女士坦言自己或多或少在公共场合、办公场所受到过不同程度和形式的性骚扰。然而受到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以及我国法律在保护妇女免受性骚扰方面的缺位,众多女性面对这一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问题羞于启齿,状告无门,更多地选择了逃避。
2005年8月28日,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草案。“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被首次写入法律。“这是中国第一次就性骚扰问题进行立法,填补了中国法律的空白。”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祯指出。
性骚扰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却又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全国妇联婚姻与家庭研究所关于北京市民遭受性骚扰情况的调查显示,接受调查的女性中有70%的人受到过性骚扰,54%的人听到过黄色笑话,29%的人遇到过有暴露癖的人,27%的人曾经在不情愿的情况下与他人身体接触,8%的人曾经被别人偷窥,2%的人遇到过电话性骚扰。
正因如此,在今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性骚扰这一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问题受到了代表委员的重视。全国人大代表陈舒说:“法律上要有一个明确的反对态度,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把这个问题界定下来。”
2005年6月26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在我国立法史上第一次清晰而又明确地对性骚扰行为说出了“不”字,得到许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肯定,在社会上也引起了极大关注。
经过反复讨论和酝酿,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最终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等条款写入了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
许多专家将此次立法行为视为这一立法领域的重大突破,认为中国在保障妇女权益上迈出了新的步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也指出:性骚扰的概念第一次进入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表明了社会的文明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