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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夫妻共有房屋转给“小三” 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 2015年10月3日 北京合同官司律师   http://www.hzlhccfg.cn/

  去年10月,市民周女士遇到一起怪事,一名方姓女子敲开她家房门,手持房产证要求她搬离。自己从未卖过房子,怎么房子会易主?周女士一时摸不着头脑。历经周折,她才得知是丈夫吕先生和情人方某背着她搞的“鬼把戏”。通过诉讼,她最终要回了房子。1988年,周女士与吕先生结婚。2004年,夫妻共同购买一套房屋,登记在吕先生名下。后来,吕先生在工作中结识方某,发展为情人关系。吕为表明要和方某结婚的决心,与方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将他与周女士共有的房屋变更登记在方的名下。为稳住周女士,吕先生还制作了一份假房产证,放在自家抽屉里。

  庭审中,吕先生承认他与方某系情人关系,买卖房屋是他和方某串通好的,方某并未实际履行买卖合同中支付房款的义务。而方某则称自己已向吕先生支付了房款。

  松江区法院认为,两被告就该房屋的买卖而实施的一系列行为以及方某的付款方式与房屋买卖的一般做法严重不符,且方某对付款事实并未提供证据,故吕先生和方某间的房屋买卖属恶意串通,损害了周女士的利益,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夫妻共有财产赠与他人无效

  一个月内,王某与刘某从相识发展成为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后双方商议各自离婚再结婚。

  1997年8月刘某与前夫离婚,同月王某出资10万元为刘某购买往宅一套,房产所有权人登记为刘某,并由刘一直居住。

  1998年3至4月,王某又向刘某提供现金5万元和价值3万元的空调,同年4月21日,刘某向王某出具欠条一张,上书:“假如我嫁给别人,我将把购房款10万元、现金5万元、空调款3万元计人民币18万元归还给王某。”事后,双方产生矛盾,王某遂诉至某区法院请归还上述款项。

  王某在诉状中称:他与刘某就这18万元之间的关系是借贷关系,该借贷附了终止条件,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现在刘某要嫁给他人,应当视为所附的终止条件到来,刘某理应归还所欠的款项。在诉讼过程中,王某之妻杨某以此18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而王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处理侵犯了其财产共有权为由要求参加诉讼,但法院未予准许...【全文阅读】

 

律师:戴可欣 [北京]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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