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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程序及财产分割

发布时间: 2015年10月28日 北京合同官司律师   http://www.hzlhccfg.cn/

  导读:本文介绍了离婚程序及财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是离婚程序的必经步骤,离婚财产分割栏目为您介绍了离婚财产分割的注意事项,希望对需要的朋友有所帮助。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2008年4月,李某(limou)(女)与从新加坡留学回来的男友王某(男)登记结婚,婚后由于文化差异二人于2008年10月协议离婚,并约定婚后居住的房产、家电、家具都归李某(limou)所有。一个月后王某的父母知道他们离婚的事情后,提出这套房子是由他们出资以儿子的名义购买的,但这仅仅是为了将来百年之后省去继承方面的手续,并且房产证还没办下来,该房产应属于他们所有,要求法院确认二人的离婚协议约定部分无效。此时王某也提出该房产的确不是自己出资购买的,当初与李某协议离婚之所以这么写实因为对国内的法律不了解。而李某只知道这套房子是王某委托其父母购买的,李某为此花了很多积蓄装修该房,婚后也一直住在这里,所以她不愿意返还。

  第一种观点:王某的父母出资以王某的名义购买该房时,王某与李某并未结婚,因此该房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与李某离婚时,一并将既不属于个人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协议确定归李某所有,此举缺乏法律依据,也侵犯了王某父母的财产权益。

  第二种观点:既然王某的父母以王某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王某即为所购买房产的购买人。至于购买款的来源,如果属于借款,可以先确定是王某的个人债务或是王某与李某的共同债务,如果是赠与,那就更与该房产没有关系。虽然王某尚未取得产权证,但购房合同及交款收据等都可以证明权利人就是王某。《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王某在离婚协议中对房产进行处分是合法有效的,该房产应归李某所有。

  我们认为本案应以第二种观点为宜,相同的案例可以找专业人士进行咨询。

律师:戴可欣 [北京]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北京合同官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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