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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房产卖出的行为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 2016年10月16日 北京合同官司律师   http://www.hzlhccfg.cn/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一方对外转让房产的效

  力问题。

      ①房屋买卖合同上,作为出卖人的夫或妻一方签的是两人名字。

      理论通说和实务界均认为夫妻之间只成立家事代理,不构成表见代理,因

  为身份关系不能成为构成表见代理的理由。因此,我们认为,夫或妻一方对外

  转让房产并签署两人姓名的,是无权代理行为,效力待定,需要权利人追认。

  权利人拒绝追认的,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合同自始无效,由行为人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买受人的损失。当然,夫或妻一方在取得另一方代理

  权的情况下,其行为对被代理人生效,对外转让房产的行为有效。

      ②房屋买卖合同上,作为出卖人的夫或妻一方签的是自己一个人名字。

      我们认为,此时构成无权处分行,也是效力待定,需要权利人的追认。权

  利人拒绝追认的,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合同自始无效,由行为人承

  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买受人的损失。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只登记在一方名下时,该方对外转让房产的

    行为的效力问题。由于我国新婚姻法承认夫妻约定财产制,买方无从审查该

    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系夫妻双方共同共有还是单方所有,否则对买方课以

    的义务太重,实践中也难以做到,我们认为只要房屋买卖合同上转让人的名称

    与房屋权属证书上的名称一致,即可认定合同有效,买方可依据《物权法》第

    106条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取得不动产所有权。若房产确系夫妻共有,由此

    给夫或妻的另一方造成的损失,由实施出卖行为的夫或妻方承担侵权责任,负

    责赔偿

律师:戴可欣 [北京]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北京合同官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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