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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部关于为已故去台老兵的继承人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的紧急通知

发布时间: 2017年12月15日 北京合同官司律师   http://www.hzlhccfg.cn/

法部关于为已故去台老兵的继承人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的紧急通知

         (1994年8月1日 司发通(1994)0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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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近来各地不断就涉台遗产继承的有关问题请示我们:由于台湾当局规定大陆继承人继承在台遗产的时效为两年,在一九九二年九月十八日以前去世的去台老兵的遗产,到一九九四年九月十八日时效届满,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不再受保护。为此,现在有不少机构和个人提出能够帮助大陆的继承人继承在台遗产,纷纷参与查找继承人的工作。有些仅凭台湾报纸上公布的死者名单,要求公证处为他们出具有关公证书;有些借机敛财,出具假证明欺骗当事人和公证处;有些不了解台湾继承的程序和规定,延误了时间失去了机遇,使本来可以办成的事情变得复杂化。
  根据中央有关领导同志和台办领导同志的批示,及中台办(1994)166号文件精神,同意海协的台湾事务法律咨询中心和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合办去台老兵遗产案件,现将办理去台老兵遗产继承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发动和依靠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积极寻找去台老兵在大陆的继承人,代理他们申办公证。
  尽快寻找遗产继承人,及时申办公证,是这项工作的关键,也十分艰巨。要广泛发动和紧紧依靠各地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发挥他们分布广、队伍大、熟悉民情、懂得法律的优势,尽可能多地寻找有关继承人。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可以按以下办法具体开展工作:
  首先,根据本通知所附名单及所了解的情况,确定基本线索,分析研究有关被继承人是否有可能在本地有亲属以及其他基本情况。根据台湾有关规定,寻找的范围包括去台老兵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包括养亲和半血缘亲)以及有代位继承权和转继承权的人。
  其次,凡有一定线索和寻找可能的,要制定可行的寻找方案,并立即组织基层法律工作者,必要时发动广大人民调解员,深入基层,调查走访,查找有关档案资料。
  第三,要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及时向基层党政领导汇报,争取他们的重视和支持,争取公安、民政、史志、台办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协作。
  第四,凡经过寻找,可以基本确定为继承人的,要向他们宣传领取遗产的意义和有关法律知识、领取遗产的程序和要求,争取他们的配合。
  第五,继承人确定后,要按本通知所列项目和要求认真准备申办遗产继承公证的文件,及时送本地公证处,代理继承人申办公证,并按公证处要求作必要的补充、修正。
  此项工作时间紧、难度大。凡有一定线索和寻找可能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要集中人力,突击寻找,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申办公证的时间一般应在8月18日以前。逾期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即不宜再办理此项事务。
  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要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要向所属组织宣传这一工作的重要性和政治意义,提高他们的认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要卓有成效地组织基层的寻找工作。保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与公证机构的配合协调,并积极争取地方党政领导及公安、民政、史志、台办等部门的重视、支持。此项工作结束后,要将情况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基层工作处于9月5日以前汇总报司法部基层工作局。
  二、各地公证处要积极、准确、快速地为已死亡的去台老兵的亲属办理继承遗产的有关公证书。
  1、与当地乡镇法律服务机构密切配合,认真核实有关证据。对于经调查核实确实是去台老兵的合法继承人的,要迅速、准确地出具有关公证书。
  2、原则上去台老兵的遗产继承公证应按照我部司发[1991]085号《关于办理涉台遗产继承公证若干问题的通知》办理,由于时间紧迫,对于已经死亡的去台老兵遗产的继承公证,可予以适当变通。凡是能够提供死者姓名、性别、籍贯、出生日期、死亡时间、生前住址,以及继承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婚姻状况、与死者的亲属关系等证明文件的,公证处均可为继承人出具亲属关系公证书、委托书等公证书。由于年代久远,对于查不清被继承人父母姓名的,在公证书中可不写其父母姓名、只写明父母死亡即可。
  3、对于有数名继承人,而只查找到其中一个继承人,其他继承人下落不明的,可以由该继承人作为共同遗产管理人发表声明,全权出面办理有关公证事项并委托代理人申请继承。待遗产继承回来后,其他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可由公证处以提存方式予以保管。
  4、为了保证遗产的顺利继承和调回,办理涉台遗产继承可以委托以下一些机构和个人:
  (1)台湾律师。
  台湾至正律师事务所王震南律师  该律师与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有业务联系,特别是在老兵遗产继承方面有些优势。公证处可通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与王震南律师联系,直接委托王律师办理。
  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后,将公证书正本用快递直接寄台湾至正律师事务所王震南律师,同时将公证书传真给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各省公证员协会按《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规定的渠道,用快递方式将此类公证书副本寄送海基会。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不与海基会联系。
  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地址:

律师:戴可欣 [北京]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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