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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中转租问题的探讨 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 2022年8月17日 北京合同官司律师   http://www.hzlhccfg.cn/

 宋,北京合同官司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租赁合同中转租问题的探讨

  摘要:转租,一般是指承租人将租赁物之全部或一部分再出租给第三人,供其使用、收益,第三人则支付租金,承租人并不脱离原租赁关系的行为。


  一、转租包括经出租人同意和未经出租人同意两种情况:


  1.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


  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在租赁合同订立时明确约定承租人有权出租租赁物;


  二是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征得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


  对于事前未经出租人同意,事后出租人知道后并不反对或予以承认的,按照第51条的规定,也可以视为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


  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是有效的,但由于在同一租赁物上出现了三个当事人、两个合同关系,即出租人、承租人、第三人也可称为次承租人,这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必须明确。


  按照第224条的规定,经过转租的租赁合同关系当事人的关系应为:


  第一,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关系不因转租而受影响,继续有效,承租人仍然应向出租人承担支付租金、在租赁期间届满时返还租赁物的义务。因次承租人的行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仍然要对出租人负责。


  第二,虽然次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次承租人可以直接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第三,在租赁合同终止或者被解除时,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也随之终止。


  因为这个次承租合同的订立是以前一个租赁合同为基础的。


  2.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


  对于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的效力,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无效合同、有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等。


  最高人民法院第16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将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但根据第224条规定,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应为可撤销的合同而并非无效合同。


  二、屋租赁合同中转租问题


  1、承租人转租房屋必须经出租人同意


  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租;。按以上两个法律、法规的规定,承租人转租房屋是可以的,但事先应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因此租赁合同中双方应明确约定转租条款,出租人可对转租附加一些必要的条件,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即可。


  2、出租人、承租人均可从转租中获益


  第27条规定:;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承租人转租房屋所获租金是次承租人使用房屋所支付的对价,出租人作为产权人当然有权从中提取一定的收益。


  一般情况下,承租人转租房屋的目的就是为了对租赁房屋的收益,按第30条规定:; 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因此转租后承租人义务应该是加重了,所以法律应该允许承租人从转租中获益。


  鉴于出租人、承租人均可从转租中获益,因此在租赁合同中双方应明确约定转租收益分配比例,该比例中应考虑承租人后期对房屋修缮的投入,确保公平,避免出现纠纷。


  3、房屋转租后次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在房屋转租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出租人转让房屋,承租人与次承租人同等条件下均享有优先购买权,次承租人因已经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因此其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


  这里还涉及一个深层次问题就是次承租人购买了租赁房屋后,租赁合同是否解除


  我们认为,次承租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其取代了原合同出租人的地位,原租赁合同依然有效,承租人转租收益权依然存在。那么在合同有效期内,次承租人需向承租人支付转租收益,否则会损害承租人合法利益,不符合;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宗旨。


  相关法规:我国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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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那么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本文为您解答。


  1.主体资格审查。


  1)审查承租人的资信。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对出租人来说,承租人的资信状况、签约和履约能力即能否按期支付租金,直接关系到出租人能否收回本金、利息及获得相应的利润。因此,出租人在承租人提出租赁申请时,应要求承租人提交资产负债表、利润收入等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来判断承租人的资信情况。对那些为人不正,违法乱纪的人和单位,最好不要同其签订合同,尤其出租物价值高,技术复杂,仪器精密的,不仅要了解承租人之资信,更要了解其操作出租物的技术熟练程度,然后才决定是否出租该物,并签订合同。


  2)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有代理人的,应注意审查其代理资格,以防止发生无权代理和滥用代理权的情况。审查方法主要是看对方代理人是否具有授权委托书,其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代理权限,是否过期等。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2.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融资租赁合同是双务合同,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之上,因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自愿。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以胁迫、欺诈或乘人之危等方式使对方作出不符合内心意思的表示而签订合同。承租人与供货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的融资租赁合同是无效。一旦一方当事人发现自己在签合同时由于上述原因而导致意思表示并不真实,从而使自己在合同中的利益受到伤害时,都应及时提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合同无效或予以撤销,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当然,合同是否无效,是否应予以撤销,其确认权并非任何人都可以行使,它只能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独享。


  3.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


  1)租赁物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


  此款经常会有不填或漏填的陷阱出现。为此,应按规定严格填写租赁财产名称、国别、规格型号、质量标准、数量、总金额。每一项都要填写具体。要特别注意财产能否作为融资租赁财产的标的物,否则,标的物不合格造成合同无效,易出现纠纷。租赁财产的名称要写得具体、清楚、详细。如是机械设备、运输车辆的租赁,一定要写清楚商标,品种、型号、规格、号码,当发生纠纷或者出租物被偷换、遗失时,能有解决纠纷的依据。对于租赁物的数量和质量,一定要规定或注明清楚,不能含混不清或者模棱两可。条款中要求出租的数量要准确,质量必须具体,如财产租赁前的实际质量;返还租赁物时必须达到的质量。对某些易变旧或者易磨损的设备,要在合同中约定其磨损的标准。

律师:戴可欣 [北京]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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