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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有关规定 涉外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

发布时间: 2022年7月18日 北京合同官司律师   http://www.hzlhccfg.cn/

  宋,北京合同官司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有关规定

  如今我们购买很多涉及到金额巨大的事项,都是选择按揭付款,毕竟一次性付足全款是有压力的。但是对于按揭付款来说要遵守时间节点,那么,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有关规定是怎么样的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的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有关规定

  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是否有约定,分为不同的处理方式。


  、双方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有约定:根据合同自治原则,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般从其约定。但是若该约定过高或过低,应如何处理,也存在着不同意见。


  1、第一种意见认为,只有当事人提出,法院才能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但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的损失一般不易确定,依据该解释进行裁判也容易形成不同的标准,是否调整及如何调整存在不同处理方式。


  2、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即便当事人没有提出或者缺席审理的,若当事人一方利用优势地位、格式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法院也可以对违约金进行主动调整。


  当事人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约定的,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不予支持;若当事人主张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


  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几种处理方式存在的问题。

  1、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违约金过高的进行调整,该意见明确是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指导意见,在商事审判中是否可以参照适用存在争议。


  2、关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该方式也是参照民间借贷的有关规定,在商事审判中适用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3、关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违约金,虽然《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但认定原告的利息损失就是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理由如上述似乎并不充分。


  4、关于调整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及其修改批复,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自1999年6月10日起,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率降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因此,此阶段审理案件涉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其计算标准均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但2004年1月1日以后的逾期贷款利率作了修改。2003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第三条将逾期贷款利率由现行的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修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该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1日以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尚不能确定,因万分之二点一的逾期贷款标准已被明令废止并由其它标准取代,故再援用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裁判案件,于法无据,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在名义上已丧失法律效力。


  5、现行的逾期贷款利率不具有可操作性。银发[2003]251号文件改变了过去直接确定逾期贷款利率的方式,而是援引;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这样,当非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时,则无法按照法释[1999]8号、法释[2000]34号和银发[2003]251号文件来最终确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自2004年1月1日至今,未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来解决此问题。


  三、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按揭付款如果逾期了,当事人自然是需要对造成的违约行为付出相关的代价。以上就是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有关规定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涉外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

  在任何一件案件当中,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或是行政案件来说,对于掌握诉讼时效问题是很关键的。涉外合同纠纷也是如此,也有诉讼时效规定。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涉外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接下来由详细为您介绍!




  一、涉外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

  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尽早行使权利,尽快解决当事人的纠纷。一般的合同纠纷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几类特殊的争议,如租赁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争议,保管合同中寄存物被丢失或损毁的争议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由于合同的复杂性、地域性,因此,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其他法律规定了特别时效的,依照其规定,如海商法规定的货运赔偿请求权的时效为一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当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1、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非出于权利人意思的;人祸;,例如瘟疫、暴乱等。


  2、法定代理人未确定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72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3、其他。例如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尚未确定时,其时效可中止等等。


  三、民事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起算

  1、民事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应当知道;:约定还款期限的,从期限届满之日起为应当知道之日。附条件的从条件成就之日起。


  ;知道;:知道具体的加害人之时。如甲被人从背后打伤,后多方打听才知道是乙所为,那从知道乙所有之日起算诉讼时效。


  2、侵权行为所生之债的诉讼时效

  自权利

律师:戴可欣 [北京]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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