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需要涉及的夫妻债务范围
发布时间: 2015年9月9日
北京合同官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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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与家庭共同债务、个人债务是有原则上的区别的。夫妻共同债务的区分的问题,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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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律师:戴可欣 [北京]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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