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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离婚需要的证件有哪些 在韩国起诉离婚后怎么再在中国离婚

发布时间: 2020年9月22日 北京合同官司律师   http://www.hzlhccfg.cn/

 宋,北京离婚财产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涉外婚姻离婚需要的证件有哪些

涉外婚姻中,不管是结婚还是离婚,再具体办理手续的时候,当事人都需要按照我国的规定提供相应的证件。那么在涉外婚姻离婚当中需要提供哪些证件呢如果缺少这些证件,很有可能是办不成离婚的。为您做详细介绍。

一、涉外婚姻离婚需要的证件有哪些

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涉外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中国公民

1.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

1、本人的结婚证;

2、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3、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4、华侨、外国人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5、照片。

对于涉外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到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应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书;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时间;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申请理由及请求;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正本及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3.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中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还应出具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4.原告为申请人的,还应提交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5.被告为申请人的还应提交应诉通知和出庭传票。

另外申请人还应注意,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综上可知,在涉外离婚手续过程中的,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国籍不同,需要提供的证件是不一样的,有需要的朋友可以从上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如果您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知识,可以通过法律咨询平台咨询这方面的律师,的专业律师会帮助您解决相关问题,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在韩国起诉离婚后怎么再在中国离婚

  在我们国家公民离婚,可以通过协议离婚,也可以起诉离婚,不过若是属于涉外婚姻离婚的,在程序上要麻烦一些,而且需要提交的离婚材料也比较多。网友问在韩国起诉离婚后怎么再在中国离婚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在韩国起诉离婚后怎么再在中国离婚

  一方为华侨双方均为华侨

  1、夫妻双方均为华侨,要求在国内办理离婚的,无论是一方要求离婚还是双方自愿离婚,都必须向结婚登记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当事人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时,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委托书和意见书均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2、如果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申请离婚时,双方又无争议的,可向原经办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双方有争议的,则应向出国前最后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一方为出国人员双方均为出国人员

  1、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且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的结婚登记,现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双方须共同到原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申请离婚登记。

  居住国不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的离婚登记并允许当事人在该国离婚的,可以在居住国办理离婚或回国内办理离婚。

  2、双方有争议的,可以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为中国公民,另一方为外国人

  夫妻双方一方为中国公民,另一方为外国人,要求在中国境内办理离婚的,无论是双方自愿还是一方要求离婚,都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涉外离婚国外财产如何处理

  涉外的离婚案件对于财产的处理还要看,双方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规定。在我国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涉外离婚抚养权归属

  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我国和国外法律规定差异较大,一般来说未成年子女在国外的,一般由国外一方抚养,如果相反在国内的也是一般由在国内和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抚养。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在韩国起诉离婚后怎么再在中国离婚;等相关法律知识。通过上文介绍,涉外婚姻离婚根据夫妻双方的身份不同,所属管辖地不同,处理有些不同,但是都不能协议,需要向管辖地所属法院起诉离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律师:戴可欣 [北京]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北京合同官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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