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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中离婚相关问题的分析 涉外婚姻法的内容有哪些

发布时间: 2020年9月28日 北京合同官司律师   http://www.hzlhccfg.cn/

  宋,北京离婚财产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涉外婚姻中离婚相关问题的分析

涉外婚姻如果要离婚应该怎么办双方均不是中国人要在中国离婚应该怎样做双方的财产应该怎样界定与分割为大家整理了涉外婚姻中离婚相关问题的分析,请阅读下文了解。

涉外婚姻离婚相关问题分析

一、 对方下落不明的送达及立案问题;

由于一方下落不明,导致另一方离婚障碍的现象较十年前日益增多。对于一方下落不明,以前有的法院的作法,是以对方当事人地址不明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立案条件为由不予受理;有的法院是让当事人先行宣告另一方失踪或死亡,相关的法律程序走完后,再行受理判决。法院这样处理,给当事人不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成本,而且也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时间成本。如果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要用几年的时间,才能达到解除人身关系束缚的目的,不利于时代的发展和效率。而现今,越来越多的法院采取了公告送达的方式。一般法院的具体做法为:

第一步: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立案起诉离婚;

第二步:法院按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邮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若被退回,初步证实对方下落不明;

第三步:由起诉方当事人或法院向有关部门收集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杳无音信的补强证据,进一步认定对方法律文书地址无法直接送达;

第四步:由法院在公告栏和相关y体上刊登公告,进行公告送达。在公告中告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不及时参与诉讼的法律后果。公告期国内案件六十日,涉外案件六个月。

第五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进行缺席开庭和判决。一般会判决离婚。

当然,这种案件处理方式也有弊端。实践中曾出现一方恶意声称另一方下落不明的情况,再设计收集相关证据,使得很多下落并非不明的另一方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稀里糊涂地被解除了婚姻关系,甚至财产权利也受到了恶意的侵害。由于人身关系的判决不能申请再审,因此,一旦出现恶意得呈,将无法补救。

二、 关于境外结婚注册证书的认证问题;

越来越多的国人跨出国门,也有越来越多的国人嫁娶外国人,这就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在国外注册结婚的人在国内办理诉讼离婚的现象。对于国外婚姻登记证书,国内法院不能直接认定,需要经过相关认证程序。一般做法是:

1、国外结婚证书的认证:

第一、 委托国外律师公证人将国外注册的结婚证书进行公证;

第二、 委托国外律师将经过公证的结婚注册证书在该国外交部进行公证;

第三、 委托国外律师将经过该国外交部公证过的注册证书在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

第四、 国外律师将认证过的法律文书寄回国内,成为向法院立案的依据。

一般而言,做此项业务的美国律师收费最高,日本律师和英国律师收费适中,爱尔兰律师收费较低,平均下来,做该项业务一般会在四千到一万人民币左右。

2、香港结婚证书的认证:

第一、 委托香港的中国司法部指定的公证律师做公证;

第二、 委托香港律师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敲转递章;

第三、 将该份文件寄回国内,作为立案依据。 一般具有司法部指定公证人资格的律师收费在二千至三千港币左右,呵,价格差不多吧,不算贵。

3、澳门结婚证书的认证: 直接委托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做公证。

4、台湾地区注册证书的认证: 较为麻烦:

第一、 委托台湾律师到台湾公证机关作公证;

第二、 台湾公证机关将公证文书副本寄交上海公证员协会和大当事人一方;

第三、 副本到后,大一方将公证文书拿到上海公证员协会做核证;

第四、 将核证过的公证书交至法院作为立案的依据。

三、 双方均为外国人在中国离婚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当事人就离婚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国内法院一般不会受理双方为外国人的离婚问题,除非原婚姻缔结地在国内,国外法院以婚姻缔结地为连结点为由,拒绝受理其公民的离婚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就离婚问题已协议一致,一般国内法院可以受理作调解书,一般外国法院对中国调解书经过法定程序是承认的,比如日本、美国。当然也可能有些国家不承认中国调解书。这需要提醒律师注意,因为有些法官可能都不知道哪些国家不承认调解书。如果双方当事人虽然是外籍,婚姻缔结地也不是在国内,但被告方在中国形成住所,法院一般也会受理。但如果代理律师采用技术手段,最终法院判离的可能性也会大打折扣。

四、 双方均主张房屋的产权分割问题

以往对于双方均主张房屋产权的案件,法院调解无效后,会劝一方撤诉或判决不予离婚,特别是在上海住宅非常紧张的时代。但现在,如果双方均主张房屋权利,法院首先考虑照顾无过错方和带孩子一方,但如果双方势均力敌,法院会响应最高院关于房屋竞价的精神,主持双方竞价,将房屋所有权判给出价最高的一方。

五、 一方恶意转移存款的方式及对策

离婚时,转移隐匿共同财产是极为常见的,几乎一个案件中均会出现,这是正常的,是人类自私本性的体现。我们不能过高要求从精神风格上教育任何一方当事人,我们要学会发现和解决转移隐匿财产的方式和办法。关于这一点,我上半年的文章《离婚案件中常见财产隐匿的方式与对策》已有详细描述。我这里想补充的是,对于股票,不论是深市还是沪市,律师都可以通过正常途径查询。而对于银行存款,如果是正当途径,知道具体账号或具体存款银行后,才能查出。当然,市场上出现了某些自称能通过某些渠道查出的个人或机构,这里面鱼龙混杂,当事人花钱时一定要小心慎重,不见兔子不撒鹰,并注意证据取得的合法性问题。而对于恶意转让房产的问题,解决起来比较复杂,相关问题可以参见我们前一段时间的文章《离婚期间,擅自转让房屋所有权法律后果探析》。对于恶意转让公司股权的相关问题,我们将在以后专门总结相关的文章一起商榷。

六、 房屋增值部分的归属问题

比如,张男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且支付30%首付款,婚后同刘女共同还贷。结婚九年后,双方离婚,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离婚时如何分割,是很多朋友关注的问题。从目前司法实践看,法院一般对刘女要求按相应比例分割房屋增值部分的要求不予支持,但当然也有个案判例例外。我们认为,一概认定房屋增值部分不予认定的结论有些不妥,应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分析才可。

七、 关于财产分割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即离婚协议书瑕疵的问题

在有些区的民政机构,仅写“财产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而有具体财产分割条款内容的协议出屡见不鲜,一方当事人又要求法院对共同财产予以确定的案件已有前例。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书具有财产合同性质,而合同标的具体明确,是合同形成的条件,如果分割内容约定不明,视为有约定,合同不可操作,归于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财产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的写法意ζ着双方当事人对现存财产状态的确认,即在谁名下的财产就归谁所有。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值得商榷。如果财产状态一直有改变,不能因为签订“财产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的协议后,就认为财产所有权性质发生了转化。

涉外婚姻法的内容有哪些

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员的婚姻法律关系由涉外婚姻法进行调整。在涉外婚姻关系中由于两个国家的法律不同,会产生一系列法律适用等问题,当事人可以通过涉外婚姻法进行解决。那么,我国婚姻法关于涉外婚姻法的内容有哪些是怎样对涉外婚姻关系进行调整的 

一、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由此可见,我国对于不同国籍的当事人之间的结婚问题,采用行为地法的原则。不论是结婚的实质要件还是形式要件,均以婚姻缔结地所在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具体说来,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的,适用我国法律的规定;在我国境外结婚的,适用当地国家法律的规定。在后一种情况下,被当地国家确认有效,我国法律亦认其为有效。当然这种承认是以不违背我国《民法通则》的社会公共利益保留条款为前提的。

二、涉外结婚的条件

1、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

中国公民与外国人要求在中国境内结婚,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在不违背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自由、一夫一妻和男女平等原则的前提下,根据“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的原则,应适用中国法律。在不违背我国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外国人一方的结婚条件,可适当考虑其本国法律中的有关规定,以免该项婚姻被其本国认为无效。

2、对结婚主体的限制

根据《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的几项规定》 第4条之规定,以下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部队中服役,具有军籍的干部和战士。但某些原在部队掌握核心机密和重大机密的复员、转业军人,在他们掌握和熟悉的机密失密前,也不能同外国人结婚。

外交人员。是指直接从事外交工作的人员,主要指外交部和我国驻外使、领馆的外交官。

公安人员。是指在编的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干警。

机要人员和其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 是指国家党政机关、科研机构和企业单位从事机要工作,掌握党和国家重大机密和科技尖端机密的人员。

法律不准担任特定公职的人员同外国人结婚 , 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这也是世界

律师:戴可欣 [北京]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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