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同官司律师

电话:18810751485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文集 > 遗嘱继承

09-29

关于外国收养人和被收养儿童来华寻根回访接待工作的意见  民福事字〔2006〕52号  北京市、山西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民政厅(局)......

09-24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生效。根据婚姻法第23条的规定,收养的法律效力可分为两方面:  1.收养的拟制效力。收养的拟制效力,即形成收养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效力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相同: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

09-21

(1)送养人;  (2)收养人;  (3)被收养人;  (4)协议内容;  (5)立约人;  (6)证明人;  (7)签约时间;

09-04

【发布单位】民政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05-25 【生效日期】1999-05-25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中国......

08-31

【发布单位】民政部婚姻司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2-04-01 【生效日期】1992-05-01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民......

08-25

【发布单位】民政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2-04-01 【生效日期】1992-04-01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民政部婚姻司......

08-07

一、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出具经村(居)委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的委托书。二、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

首页678910尾页
共10页 到第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北京合同官司律师

版权所有 |   法律咨询热线:18810751485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