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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忘记写时间应该如何办?无偿合同的归责原则

发布时间: 2023年1月9日 北京合同官司律师   http://www.hzlhccfg.cn/

  宋,北京合同官司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合同忘记写时间应该如何办?

根据《合同法》,合同的内容是当事人约定的,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这个话题;量;质量;价格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参照各种合同的示范文本。那么,如果签完合同后忘记写合同呢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发现签订时间并不是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但是没有付款日期。当存在争议时,合同成立时间的证明是一个棘手的建议。补齐付款时间。可以通过传真或者其他方式证明签字时间的,不需要采取其他方式。因此,缺少签订合同的时间并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法律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内容不明的救济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第62条合同协议尚不清楚,有关各方都清楚有关合同的内容,仍然不能确定的,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如果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未按通用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地的市场价格执行;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执行。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在货币接收方所在地履行支付货币;不动产的交付在不动产所在地进行;另一主体在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履行。债务人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履行方式不明确的,应当以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无偿合同的归责原则

无偿合同本质上系出于当事人双方约定,不是法律强加,法律确认合同具有拘束力,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时追究其违约,是执行当事人的意愿。但另一方面法律的价值就是满足人们追求的目标,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合同法的价值有公平、自由、效率、安全等。合同法的自由价值集中体现为合同自由原则。其含义包括:当事人有决定是否订立合同的自由;当事人有选择合同当事人的自由;当事人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当事人有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当事人有通过约定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等等。可是合同自由并非绝对而要受到限制,诸如公平、诚信等一般原则的限制,当合同自由与公平相冲突时,自由必须让道。无偿合同一般都是单务合同,一方当事人给予他方利益并不取得相应对价,如果非义务人主观过错致使违约却要求其承担,这显然与公平原则相悖,容易导致合同一方当事人刻意追究无过错违约方的,不利于合理界定义务人的法律。基于此,统一合同法同时也规定订立合同时要公平地确定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予以撤销。因此,无偿合同违约归责原则采过错较之严格更为严谨、科学。

分则关于无偿合同违约归责原则的相关条文表明应采过错。

应该注意的是,统一合同法总则上规定合同为严格,但分则很多条文中直接规定和体现了无偿合同的过错归责原则。第189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赠偿。”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赠偿,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分则这三条与107条存在着极大差异,第108条、374条、406条确立的过错完全排除了第107条确立的严格的适用。可见总则规定的严格原则并非绝对化,应对其全面地理解和运用。窥一斑而见全貌,无偿合同违约归责原则采过错有其依据和合理性。

综上,统一合同法坚持无偿合同采过错原则有其现实意义:不仅体现了违约的道德属性,有助于纯化道德风尚,保证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在民事活动中贯彻,使合同双方权利义务达到衡平,而且,有利于当事人积极、正当实施合同义务。将过错作为无偿合同违约归责原则,当事人一方面必须对自己因过错违约行为负责,另一方面只要尽到合理的注意,就可依法不承担违约。这样,既能够避免违约方承担不合理的后果,也有利于强化合同当事人正当实施合同行为。

律师:戴可欣 [北京]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北京合同官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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