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同官司律师
电话:18810751485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财产分割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评判标准

发布时间: 2016年1月21日 北京合同官司律师   http://www.hzlhccfg.cn/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评判标准

  夫妻共同财产具体主要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律师:戴可欣 [北京]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北京合同官司律师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hzlhccfg.cn/news/view.asp?id=839849364842 [复制链接]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北京合同官司律师

版权所有 |   法律咨询热线:18810751485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