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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隐瞒共同财产 离婚后妻子索要获支持

发布时间: 2016年10月20日 北京合同官司律师   http://www.hzlhccfg.cn/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或伪造方可以少分或不分。4月14日,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妻子状告丈夫要求分割离婚时被丈夫隐藏的财产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雄给付原告吴婷3.5万元。

  王雄与吴婷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因性格不和,感情破裂,在对婚姻财产分割、孩子抚育等事项达成一致协议后,于2007年4月10日协议离婚。2008年初,吴婷发现前夫王雄于2007年3月15日在该市某开发公司订购了住房一套,于3月22日交付了6万元首付,余款在银行办理了按揭。吴婷以王雄在双方离婚前购买的房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找到王雄要求享有房屋的一半产权。双方因意见分歧较大随即争吵起来,继而相互殴打起来,直至公安机关出面调处。2008年2月,吴婷一纸诉状告前夫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该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为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于离婚前所交纳的6万元首付属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现被告于离婚时故意隐藏该项财产,依法应予少分。对于原告诉请,因该房屋的主要余款是在银行办理的按揭,由被告在离婚后按月偿还,其他款项亦由被告在离婚后支付,故不适宜将该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戴可欣 [北京]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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