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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姐妹有继承权吗 胎儿有继承权是立法人性化的体现

发布时间: 2022年8月2日 北京合同官司律师   http://www.hzlhccfg.cn/

  宋,北京合同官司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兄弟姐妹有继承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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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继承权是什么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二、继承权的含义是什么


  继承权包括两种含义:


  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


  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


  三、兄弟姐妹有继承权吗


  亲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之间有相互的财产继承权。


  亲兄弟姐妹是指父母所生的兄弟姐妹,包括同一父母所生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和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这些兄弟姐妹之间相互间都有平等的继承权。


  养兄弟姐妹属于法律拟制的旁系血亲、他们之间的法律地位与亲兄弟姐妹完全相同,均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如果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消灭。解除收养关系的被收养人如果与生父母恢复父母子女义系的,即与亲兄弟妹的关系也恢复,其相互间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继父母与继子女问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之间互有继承遗产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以上就是由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于兄弟姐妹是否有继承权的有关知识,通过上述内容,相信很多人都对继承权的相关问题有了一定的认识,以后再面对这样的问题再也不会感到棘手,可以做到事半功倍、迎刃而解。如果还有别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胎儿有继承权是立法人性化的体现

  民法总则草案近日出炉。草案第十六条明确,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



  民法总则草案近日出炉。草案第十六条明确,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在法律上,民事权利能力是一个人能否享受民事权利的前提,如果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则无法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民法总则草案认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为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有必要在需要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时,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


  实际上,我国的《继承法》早就明确了胎儿享有继承权。这次,民法总则只是再次强调了而已。遗腹子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他的妻子正怀孕的尚未出生的子女。《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保留的份额应按法定继承程序办理。这一规定说明,胎儿是有继承权的。民法总则草案再次赋予胎儿继承权,对于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是十分必要的。


  赋予胎儿继承权,彰显了我国立法的人性化。胎儿未出生就有继承权,这是因为胎儿是继承权利主体,他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已存在于母体中了,已形成了一个活的生命。加上继承权是属于一种身份权,胎儿作为死者亲生骨肉,依法应享有继承权。因此,为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法律为他虚设了主体位置,保留他应继承的份额,既符合我国养老育幼的优良传统,也是一种立法人性化的体现。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我国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日益重视起来。近年来,我国的立法不断与时俱进,权利主体不断扩大,让胎儿享受继承权,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当然对胎儿的保护更应具体化。譬如:在法定继承中,胎儿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必须与其他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甚至可以在继承份额上多于其他继承人,包括原本不能作为遗产分割的抚恤金,胎儿也可以取得。有关专家指出,在遗嘱继承中,遗嘱不能剥夺胎儿的继承权,凡剥夺胎儿继承权的遗嘱一律无效。另外,胎儿在继承活动中不能附加任何条件,也就是只享有继承权利,不负担任何义务,债务对于胎儿没有约束力,不能负担给胎儿。


  总之,法律条文只有更具体,更明确,才能真正维护胎儿的权利,使胎儿的继承权得到更好的实现,也使我们的立法更具人性化。







律师:戴可欣 [北京]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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