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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如何办理离婚 涉外婚姻财产分割应该适用哪国的法律

发布时间: 2023年2月8日 北京合同官司律师   http://www.hzlhccfg.cn/

 宋,北京合同官司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涉外婚姻如何办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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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如何办理离婚

一、办理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

2、双方当事人必须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3、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4、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的登记机构办理。

二、办理协议离婚时应携带的材料

国内一方,应携带:

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本人《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应用中文书写。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携带: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华侨、外国人,应携带: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说明: 1、还应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2、办完离婚登记后,需要提交注销后的《结婚证》复印件。

三、办理期限和收费

期限为一个月。但一般来说,如果携带的证件齐全、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婚姻登记管理处会当场受理、发证,通常40分钟左右就可以办理完毕。如果不符合法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会退回相关证件,并会书面告知不予办理理由。 收费依据是《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249号],标准为:40元/人。

四、办理程序步骤

1、出示证件;

2、填写《离婚协议书》;

3、填写《申请离婚登记申明书》;

4、审查;

5、发证。

五、境外结婚证的公证、认证

国外结婚证书的公证、认证:

1、委托国外律师公证人将国外注册的结婚证进行公证;

2、委托国外律师将公证过的结婚证在该国外交部进行公证;

3、委托国外律师将经过该国外交部门公证的结婚证在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国外律师将认证过的法律文书寄回国内使用。

香港地区结婚证书的认证:

1、委托香港的中国司法部指定的公证律师做公证;

2、委托香港律师到中国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

3、将该份文件寄回内地使用。

澳门地区结婚证书的认证: 委托澳门的中国司法部指定的公证律师做公证。需要说明的是,公证书是否需要中国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目前尚无明确要求。

台湾地区结婚证书的公证认证:

1、委托台湾律师到台湾公证机关公证;

2、台湾公证机关将公证文书副本寄交内地公证员协会和内地当事人;

3、内地一方将公证文书拿到上海公证员协会作核证。核证后即可使用。

涉外婚姻财产分割应该适用哪国的法律

  涉外婚姻财产分割与一般的婚姻财产分割不同,也相对的具有复杂性,特别是在涉外法律的运用上,不过我国对此是有明确涉外婚姻财产分割的适用规定的。那么涉外婚姻财产分割应该适用哪国的法律接下来大家阅读并了解为大家带来的文章。

  一、涉外婚姻财产分割应该适用哪国的法律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第三章婚姻家庭

  第二十一条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第二十二条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十四条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十五条 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第二十六条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第二十七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二十八条 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第二十九条 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第三十条 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二、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的依据

  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适用中国诉讼时效规定的前提是准据法为中国法,法院对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进行审理,首先应当明确该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的准据法,只有在准据法为中国法的前提下,方能适用中国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在中国法院进行诉讼确定准据法需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关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规定来执行。

  1、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2、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终止之后,一方就双方的财产分割产生争议,可以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只要中国法院就双方的诉讼存在管辖权。在中国法院受理该案件时,双方的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应当适用中国法律的规定,从而也就应当适用中国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三、我国涉外婚姻处理原则

  1、我国一般原则。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我国的特殊原则。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因此根据以上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涉外婚姻财产分割应该适用哪国的法律以及我国对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的依据,还介绍了关于我国涉外婚姻处理原则的相关知识等相关信息。这些都是大家需要了解的知识,若还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咨询。

律师:戴可欣 [北京]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北京合同官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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