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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处理保险合同争议 部分保险公司保险合同规定不全

发布时间: 2023年2月8日 北京合同官司律师   http://www.hzlhccfg.cn/

 宋,北京合同官司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如何有效处理保险合同争议

  核心内容:保险合同订立以后,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围绕理赔、追偿、交费以及归属等问题容易产生争议。因此,采用适当方式,公平合理地处理,直接影响到双方的权益。由于保险合同比较特殊,主体之间的争议不仅产生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有时还会产生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及上述主体与第三人之间。争议所反映出的问题非常复杂,专业性很强。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一般有以下四种: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下面由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协商


  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在自愿、互谅、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对出现的争议直接沟通,友好磋商,消除纠纷,求大同存小异,对所争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自行解决争议的办法。


  协商解决争议不仅可以节约时间、节约费用,更重要的是可以在协商过程中,增进彼此了解,强化双方互相信任,有利于圆满解决纠纷,并继续执行合同。


  二、调解


  当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客户可以书面方式向;省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合同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和调解所要求的其它材料。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争议具体情况将启动相关程序,在自愿、平等、公正的原则和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三、仲裁


  仲裁指由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执、纠纷进行居中调解,并做出裁决。仲裁做出的裁决,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专门的仲裁机构制作仲裁裁决书。


  申请仲裁必须以双方自愿基础上达成的仲裁协议为前提。仲裁协议可以是订立保险合同时列明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时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


  仲裁机构主要是指依法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它独立于国家行政机关,而且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即裁决书做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部分保险公司保险合同规定不全

  消协发布了本市保险行业人身保险合同研究报告,揭露了部分保险公司保险合同规定不全,在对来自共计185份不同类型的人身保险合同文本分析后发现,各保险公司提供的合同条款中依旧存在直接或间接减轻免除自己的,侵害被保险人和投保人消费者权益、合同条款内容不清不全、格式不规范等问题。


  问题:未履行完整说明义务


  保险公司分析对象提供的合同中在保险产品的基础性质和功能简介部分缺少明确说明,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关于不同保险类别的了解途径只能通过保险销售人员的介绍和自行了解,其获取信息的权威性和正确性会大打折扣,对可能存在的法律隐患或恶意推销行为也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此类问题的存在,不仅会侵犯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标的的基本知情权,更是格式合同提供方应承担的及时告知和解释义务的缺失。


  问题:部分保险合同内容规定不全


  例如,以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为代表的绝大多数保险公司分析对象在;上缴认定材料和回馈确认信息;的相关约定中大量使用;及时;;第一时间;等笼统概念,并未给出明确的量化标准;除此之外,在;被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相关约定中,以光大永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代表的部分保险公司对信息的认定标准中标准为;足以影响合同订立和更改的事实情况;,同样未给出具体标准。


  问题: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


  作为格式合同提供方,保险人均会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遵循公平正义原则的范围内尽可能添加免责条款,但均不得超过必要的界限,损害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权利,作为相对弱势方,后者本应得到更多的法律保护。


  例如,因表述失当引发歧义,在大多数保险公司提供的合同中关于;免责条款;里排除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是未交足两年的保险费如何返还未规定,这样就会侵害消费者的权利,一旦发生未交足两年保险费被保险人又被投保人故意杀害的情况时,对于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到底是否退还就会产生争议,如果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中未规定这种情形而拒绝退还时,很显然相关受益人的权利会受到侵害。







律师:戴可欣 [北京]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北京合同官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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